综合政策

浦东新区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专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管理,结合浦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浦东新区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专项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是专门用于支持信息技术在各社会领域内的应用、推动浦东新区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安排原则)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资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跟踪和验收等日常工作,并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制度) 

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资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七条(使用范围)

资助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国家和上海市在浦东新区实施的重点信息化应用项目;

(二)推进浦东新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行业管理应用服务、信息安全、智慧社区(园区)等智慧城市建设试点等领域的信息化项目;

(三)推进浦东新区信息化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功能性项目;

(四)对浦东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浦东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资助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支持方式)

资助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资助原则支持软件开发不支持硬件采购。

第十条(无偿资助额度)

为发挥资助资金的杠杆效应,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机构所申请的单一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指南)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每年根据浦东新区信息化重点任务,编制年度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并在“上海·浦东”门户网站、“浦东信息化”网站等发布。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申报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单位征信信用评估符合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信息化建设能力与实施保障环境;

(四)申报项目符合资助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受理)

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信息化推进中心(以下简称“区信推中心”)接受浦东新区经信委委托,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每年发布的本资助资金年度指南要求,通过浦东新区信息化网站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区经信委负责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资助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

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由区经信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资助金额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拨付方式)

项目资金实施分批拨付,首款拨付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70%,尾款比例为项目资助金额的30%。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首款,项目验收后拨付尾款。

第十七条(项目过程管理)

区经信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浦东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验收要求报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区经信委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绩效管理)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验收后的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

资助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区经信委会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后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终止或结题)

资助资金项目单位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理由,报区经信委会财政局核准后,予以项目终止或结题,不再拨付尾款资金。除不可抗力外,经审计后追回项目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或挪作他用,并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资金监管和法律责任)

区经信委会同区财政局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经审计等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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